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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校门外道路两侧百米内禁摆摊

时间:2017-12-15 14:12:51

长沙:学校门外道路两侧百米内禁摆摊

在路边小店吃碗粉、吃碗麻辣烫,在街头小摊买几块臭豆腐、吃几个糖油粑粑……是不少市民喜爱的休闲生活。

今后,这样的街头小吃经营将更加规范。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工场所应设室内,厨房内不得设卫生间

根据《细则》,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门店应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细则》明确,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并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量工具称量。

摊贩超200家,应设投诉举报处理点

《细则》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

根据《细则》,食品小作坊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即同一个地址,只得申领一张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在处罚这一块,明确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摊贩,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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