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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餐饮公司被判令返还11万元促销费

时间:2017-12-15 14:00:32

违约餐饮公司被判令返还11万元促销费

天津市某餐饮公司及其分公司与某啤酒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在1年的合同期内只销售该啤酒公司提供的啤酒,然而,餐饮公司并未依合同办事,在收取了啤酒公司的促销费用后继续在自己店内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日前,法院经审,判令违约餐饮公司返还促销费。

经审查明,本市某餐饮公司及其分公司是本案的二被告。2006年6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精制酒销售合同》,由原告为二被告提供原告厂家生产的固定品牌的啤酒,由二被告对外销售。依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分别支付促销支持费用6万元及5万元,该费用已由原告以预付让利的方式支付。合同中约定被告义务:在合同期内,被告承诺只专营原告提供的啤酒品牌,保证在其经营场所及库房内不陈列、摆放、售卖其他啤酒品牌,不从其他渠道进酒,不允许其他品牌啤酒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任何促销活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原告在合同期内发现被告有违反专营义务的情形,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促销费用全额返还。该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却发现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对外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精制酒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在经营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给付的促销费。很终,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的促销费共计11万余元。(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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